|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
| 受理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 |
| [联系人] |
顾山乐(A角)、王学斌(B角)
|
| [联系方法] |
0571--85129217
|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
| 收费情况 |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和人员资格认定。
|
| 受理条件 |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压力管道设计或安装要求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
|
| 办理流程 |
1、申报;申请人递交有关申报资料,并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
2、审核受理:由省局特种设备处组织审核,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3、设计单位试设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接到受理通知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试设计工作。
安装单位试安装: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接到受理通知后,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条件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局特种设备安装监察处发出准许试安装通知书。
4、审查: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在试设计完成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对其试设计工作进行审查。
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的单位在试安装时应约请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并将安装质量评审报告提交省局特种设备安装监察处。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省局组织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并发证。
|
| 材料明细 |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质保体系文件
4、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文本、示范文本:详见政务网《网上办事》栏
|
|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